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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2025年“打废”典型案例

时间:2025-09-23 20:30:19

 

  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我市整理了5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2024年11月8日,根据执法系统推送线索,沧州市肃宁县玉皇庙附近某厂房发生火灾。经肃宁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厂房位于谭家庄村西北,内设反应釜20余个,产品及原料不明,具备明显生产痕迹,并发现排污管道通向厂区西侧2个渗坑。坑内残留黄褐色液体,一号坑面积约8平方米、水深约15厘米,二号坑面积约12平方米、水深约10厘米。

  2024年11月18日,肃宁县分局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处渗坑土壤规范取样。2025年8月1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两处土壤样品均检出浸出毒性物质三氯甲烷。其中一号坑某点位三氯甲烷含量为6.12×10³μg/kg,二号坑某点位为1.09×10³μg/kg。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通过渗坑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上述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肃宁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8月28日,肃宁县公安局正式立案。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对渗坑排放痕迹及污染物进行定位、拍照和取样,有效防止了证据灭失或转移。通过与司法鉴定机构快速联动,确保了样品采集、送检及鉴定链条的完整与时效,为案件定性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撑。案件查处充分体现“两法衔接”机制实效,生态环境执法与公安侦查力量早期介入、协同办案,实现专业取证与刑事侦查无缝对接,显著提升打击环境犯罪的精准度和效能,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范例。

  2025年3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南皮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南皮县寨子镇王公良村某开展现场检查。该厂区长期闲置,四周均为空地及耕地业厂,位置较为隐蔽。执法人员于厂区西南角发现土壤存在异常,伴有黑色物质及刺激性气味,现场快速检测呈酸性。

  3月7日,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区域进行挖掘,查获一长约5米、宽3.5米、深1.8米的土坑,坑内填埋大量黑色酸性废弃物。3月9日,南皮县分局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废弃物取样鉴定。鉴定报告(中旭鉴定[2025]环字010号)确认该废弃物浸出液pH值为1.245–1.820,具有强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34,代码900-000-34)。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南皮县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本案借助群众举报和快速响应机制,成功查处一起非法掩埋危险废物的隐蔽性环境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手段及时固定证据,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该案表明,强化“刑责治污”、深化“两法”联动,是精准打击恶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途径,也为基层办理同类涉危险废物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4年12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南皮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南皮县潞灌镇西唐家务村北路东一空地开展现场检查。该点位东侧为厂房,其余三侧为耕地或闲置空地,位置隐蔽。现场发现涉事地块内填埋大量深灰色膏状固体,伴有明显刺激性气味。经清挖形成长约10米、宽1.5米、深2米的土坑,坑底废弃物深度约0.9米。

  2024年12月26日,分局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废弃物进行性质鉴定。2025年1月1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旭鉴定[2024]环字100号)认定,该废弃物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35)。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南皮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办。

  本案成功办结得益于群众举报提供的准确线索、执法人员快速响应的现场核查,以及鉴定机构专业高效的技术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及时固定证据、明确废物属性,实现案件顺利移交,体现了刑行协作在打击隐蔽环境违法中的关键作用。该案为基层查处类似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件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办案路径和监管范例。

  2024年12月4日,泊头市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泊头市桑庄村一厂房内加工作坊正在试生产,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涉嫌以来源不明的疑似危险废物作为原料。现场发现厂房南侧方槽存有黄棕色液体,初步检测呈酸性。经查,当事人代某某购入含三乙胺废水99吨,通过中和、脱水、精馏工艺提取三乙胺。

  2024年12月25日,泊头市分局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点位的储罐及管道残留废液取样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中旭鉴定〔2024〕环字094号),上述废液均属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类别HW34,代码900-000-34)。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属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该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2025年1月6日,泊头市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公安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正式立案。

  本案依托日常巡查机制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展现了基层环境监管的敏锐性与实效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快速响应、规范采样及专业鉴定,及时锁定关键证据,明确危险废物属性和涉案数量,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该案的成功查处,凸显出常态化巡查结合技术鉴定在打击隐蔽类环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为同类地区办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提供了有益实践。

  2025年4月30日,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市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在黄骅市南大港某公司厂区内,查获一非法加工处置废电瓶窝点。现场发现大量已拆解的废旧电瓶铅芯、破碎外壳及未启用的炼铅设备,并遗留大量含铅粉末。经查,陈某某、刘某某等四人购入废电瓶103吨,已完成拆解,尚未进入炼制阶段。

  经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废铅蓄电池及拆解产物均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31)。

  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高效联动、协同侦办环境刑事犯罪的典型范例。通过联合行动,实现了线索共享、同步勘查、证据共认,有效提升了打击精准度和办案效率,避免了涉案人员逃逸或证据灭失,充分彰显“环保+公安”协作机制在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中的关键作用。该案为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深度融合、强化危险废物领域监管提供了实践参考,对类似案件查办具有较强示范意义。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固废处置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是开展基础性、通用性、综合性标准化科研和服务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

  固废处置专委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指导文件开展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整体规划部署,组织制定和持续完善建材行业专业标准体系;秉承创新的服务模式和个性化订制服务理念,积极响应国家鼓励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的号召,为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标准技术支撑。目前,专委会负责中建材协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推广应用实施、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标准化科学研究、合格检测、评估认证、宣贯、培训和解释、提供技术资讯等工作。

  科技成果评价对于推动科技创新、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和社会影响力、获取政策支持和经费资助、促进科研人员职业发展以及技术交易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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